原始出處→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站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子計畫1「補助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縮短公私立學費負擔之差距」 方案1-1「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96年5月9日台中字第0960065963號函訂定 96年9月3日台中字第0960131572號函修訂 97年6月30日台中(一)字第0970090254號函修訂 壹、緣起 我國自民國57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來,隨著臺灣社會與經濟的快速成長,國中畢業生繼續升學就讀後期中等學校(含公私立高中、高職等)比率從民國60年的69.62%,到民國89年以後,比率皆超過95%。目前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包括普通高中、職業學校2種學制,以96學年度統計數據為例,高中職總校數為476校(其中公立為271校,占57%;私立為205校,占43%);高中職總學生數(含進修學校及實用技能班)為89萬8,261人(公立學校為45萬2,547人,占50.38%;私立學校為44萬5,714人,占49.62%)。顯示我國教育已實際邁入後期中等教育普及化時期,因此對現行後期中等教育的課程規劃、師資培育、教育資源調整、學區劃分、入學方式以及學費政策等,都到了須對應普及化現況而加以全面檢討與調整階段。 為了因應國中畢業生繼續升學需求,民國63年政府公布實施「私立學校法」,以及民國66年公布實施「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皆是為了鼓勵私人興學,提供充足的就學機會使國中畢業生得以順利升學,整體提升我國人力素質,厚植經濟發展實力。我國經濟產業結構向來以代工業及中小企業為主,在經濟發展時亟需之基層及中階技術人才,主要來源就是後期中等教育培育之人力。民國68年我國每人平均國內生產毛額(GDP)為1,919美元,到了民國95年大幅成長至1萬6,073美元,後期中等教育所培育之產業人力居功厥偉。自民國63年以降,私立後期中等學校學生占學生總數比率皆超過50%,確實為我國經濟發展挹注了重大貢獻。 但是在社會價值認知及入學方式的機制下,私立後期中等學校往往成為國中畢業生「非自願」的升學選擇;另外,實證調查研究也發現,在我國貧富差距日趨嚴重、有走向「M」型社會之虞,經濟弱勢家庭(家戶年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因受限於生活條件及教育資源不足(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6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年所得30萬以下之家庭,其「教育與研究費」僅占其可支配所得1.57%,遠低於年所得100萬級距家庭之6.93%),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之情形也日益升高,並且要負擔高達超過公立學校4倍的學費!此種就學機會及就學成本不對價的現象,是我們在邁入後期中等教育普及化以及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時,必須首先去面對與解決的問題。 為因應全球競爭環境及我國產業升級的需求,整體提升國民素質最佳的解決方案就是投資教育。依教育部96年教育統計年報資料,高中畢業生升學大專校院者已高達87.71%,高職畢業生亦達83.60%,此數據顯示後期中等教育普及化的推動已到達刻不容緩的時機。在民眾最切身關注的學費政策方面,盱衡國家財務情況並顧及就學機會平等及就學成本負擔考量,現階段宜先以「差等階梯」及「定額補助」方式,逐步弭平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現行「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及「高雄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辦法」依信賴保護原則,仍繼續實施;另應正視社會貧富差異事實,針對特定弱勢對象加成補助,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落實「照顧弱勢」之施政主軸。在推動學費補助政策之同時,亦同步調整後期中等教育資源,全面縮短公、私立高中、高職城鄉之教育資源差距,達成各校優質發展,強化國中畢業生就近、適性入學之意願,據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自能水到渠成,事竟其功。 貳、政策目標 一、方案目標 (一)弭平公私立高中職之學費差距,導進私立高中職優質化,營造公私立學校良性競爭環境; (二)積極輔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保障國民受教基本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三)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奠定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良好基礎。 二、理念說明 (一)促進國民教育機會均等 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對於經濟弱勢國民之子女接受教育之機會,不因社經地位低落而致受阻,此係政府應積極推動之作為。 (二)貫徹受教權為國民基本人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0年【達喀爾行動綱領】揭櫫:「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參與21世紀迅速全球化的社會與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國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差距經實際計算,落差約3.4萬元,致大部分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家長迭有被列為次等國民之怨,社會各界亦多呼籲應予弭平,以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受教權益。 (三)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核心措施 自77學年度以來,國中畢業生就學機會率皆超過104%;89學年度以後,國中畢業生升學率皆超過95%;另高中職學校及五專容量亦已供過於求。為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時機在客觀條件上,已臻成熟。高中職社區化、高中職優質化、學區劃分、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及中小學一貫課程體系等,均已縝密規劃推動中。補助經濟弱勢並逐步弭平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差距應屬核心措施,推動實施之後,將具有積極助成效益。 (四)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施政向來關懷社會弱勢之扶助,「社會關懷」亦為教育部施政四大主軸之ㄧ。除了逐步拉近公私立學費差距外,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補助對象,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分」所列,屬較低家戶年所得家庭之子女。而學費補助之申辦與核發,應依核實原則辦理。 (五)導進私立高中職優質化 私立高中職多年來為國家教育貢獻良多,本計畫推動之後,對私立高中職之辦學應有積極正向之影響。是以,私立高中職應就其提高聘任合格專業師資比例、降低班級生師比及完善學校設備設施等方面,謀求改善與精進,以提供學生優質之後期中等教育學習環境。 (六)營造公私立學校良性競爭環境 本計畫實施後,希冀學生不因其家庭經濟條件之差異,而影響其選擇學校之意願;公私立高中職可因政府之積極協助,進行良性之競爭與合作。「就近入學」與「適性發展」之教育理念當可逐步落實體現。 參、相關補助措施 現行「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高雄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辦法」依本方案修正後實施,中央與地方經費分配比例另行核定。 肆、實施原則 一、延續適用原則: 96學年度以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雜費之措施維持不變。 二、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原則: 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之各項入學方式,進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之學生,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家庭,自96學年度起,加額學費補助,逐年由高一擴展至高三;98學年度全面實施。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七條規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含數所單獨招生學校聯合辦理者)招收之學生不予加額補助。 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有社會救助法第5-2條第1項所列各款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三、補助方式擇優適用原則: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重複補助。 伍、工作項目與執行分工 一、工作項目 (一)建置「全國高中職教育補助系統」資訊平台; (二)訂定發布「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三)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本方案修訂補助要點(辦法); (四)公告學生學雜費補助標準作業流程; (五)各校辦理申請、查核及發放作業; (六)檢討方案實施成效並適時修正。 二、執行分工 (一)行政院主計處:籌措經費及核定中央地方分配比例。 (二)教育部: 1.訂定本方案及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成效; 2.核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方案學費補助加額部分之經費。 (三)內政部:協助提供符合補助年齡者之相關資料。 (四)財政部:協助提供符合補助對象之查核資料。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方案修訂補助要點(辦法); 2.公告學生學雜費補助標準作業流程; 3.彙辦家戶年所得查核資料。 (六)各校:於「全國高中職教育補助系統」平台彙填申請者之基本資料, 並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核撥本方案加額學費補助經費。 陸、經費來源及需求 一、經費來源 (一)中央政府預算: 1.辦理本(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經費; 2.辦理「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學雜費補助要點」經費。 (二)地方政府預算: 1.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現行補助措施之經費;經濟弱勢學生學費加額補助部分依上開(一)之1之預算支應; 2.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辦法」現行補助措施之經費;經濟弱勢學生學費加額補助部分依上開(一)之1之預算支應。 二、經費需求: (一)96年度:年度預算編列41.6億元,為本方案實施前對依法律義務應給予之高中職學生公費及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補助支出。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者)學費,新增部分為5.6億元,合計47.2億元; (二)97及98年度依前項計算基準及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數計算編列。 柒、補助計算及認定方式 一、補助額度計算基準 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95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每年差距平均約為3.4萬元;依本方案實施原則,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由現行補助1萬元等基準(實際依本方案第?條現行補助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加額補助2.4萬元,合計補助3.4萬元; (二)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由現行補助1萬元等基準(實際依本方案第?條現行補助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加額補助1萬元,合計補助2萬元。 二、家戶所得計算方式: 本項補助家戶年所得依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家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及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為本人及其配偶與父及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三、補助作業方式: (一)內政部(戶政司)協助提供符合補助年齡者之相關資料。 (二)依據內政部所提供資料,轉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協助提供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資料,俾供本部據以於資訊平臺註記;學生就學時填具申請表向學校提出加額補助申請,學校依學生所填資料於資訊平臺查核,符合者協助申請補助經費,家長無須提供財稅證明文件;倘未符加額補助者,則須自行提供國稅局出具之財稅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辦理個案認審。 (三)對於免繳所得稅之軍人及教職人員,由國防部及臺灣銀行(公保部)協助比對軍人及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員資料並予以註記,且排除於補助對象之外,至於實務補助作業中,倘前揭人員家戶年所得符合補助標準,得檢附家戶相關年所得資料,辦理個案認審。 (四)不得重複請領之補助項目: 1.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2.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6.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7.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8.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9.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0.其他公費補助或優待。 捌、預期受益學生數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受惠人數逐年遞增,至98年度每年計約18.7萬人受惠。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本方案請領之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 (一)財稅資料申報不實。 (二)申請資格與本方案規定不符者。 (三)重複申領。 (四)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五)冒名頂替。 (六)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三、各級機關、學校相關工作人員辦理本方案之績效應納為年度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本方案之推動,應隨時掌握執行成效,檢討改進。 |
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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