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萬華剝皮寮老街


第一次由樹根的角度望向樹梢,有種時空錯置的違和感;是過去的我在看著未來,還是回首著過去種種年歲呢...?雖然烘焙熊是萬華人,但是對於艋舺這地方的印象卻不深,只有藉著血脈的傳承來維繫關於這塊土地的記憶。說起萬華,不得不提一下烘焙熊的曾祖父--士紳 吳昌才先生,自吳昌才起真正奠定了家族在萬華地區的發展。

註:自 吳昌才公起,立下昭穆→永、錫、祚、允,烘焙熊排在祚字輩。目前本家的主要事業為大申貿易有限公司,經營歐日等頂尖烘焙原料逾40年以上歷史。



剝皮寮緊鄰老松國小,自我有印象開始、那地方就一直處於圍籬封閉的狀態,似乎與過去許多舊事物就這麼埋藏在老人家的回憶之中。幸好政府文史單位終於有一天把剝皮寮從厚厚的資料中給挖出來,這也多虧了近代國學大師-章太炎先生,對於台北市最後一個老街真的貢獻不小呢~!



剝皮寮典故:節錄自「台北市鄉土教育中心」

剝皮寮歷史街區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北臨老松國小,東至昆明街,南面廣州街,西接康定路,為臺北市今日碩果僅存的清代街道之一。在目前可得的艋舺地契資料中,福皮藔街在嘉慶四年便有店屋買賣的紀錄,可以推估剝皮寮聚落的成形當在清代早期,開發至今已有兩百多年的時間。



清代中期,剝皮寮街稱為福地藔街,而福地藔街尾為清代艋舺的營盤所在,由於當時營盤在北臺灣的軍事地位極為重要,在時空背景上有其獨特性,福地藔街連結了營盤與艋舺市街的道路。就艋舺地區的觀點來看,剝皮寮位於清代艋舺東南角的邊緣位置,是艋舺通往古亭庄的要道。清代道光、咸豐年間,臺北的開墾已經遍及大安、中崙、古亭庄、景尾(景美)。艋舺至新店及艋舺至錫口(松山)的交通順暢,故成為各地土產的集散地,古亭庄、景尾的貨物若要進入艋舺皆須經過福地藔街。因此可以理解,剝皮寮街在清代時是艋舺與其他街庄的聯絡要道,更是其他街庄要進入艋舺要重要市街的必經要道。



日治時代稱為北皮藔街,在日人一系列都市空間的改造計畫,使得北皮藔街道失去了清代的空間地位,但由於被劃定為學校預定地,所以在都市計畫中得以保留。正因為如此,整個剝皮寮街因受清代街道發展及日治時代空間改造計畫的影響,一方面在建築物上保有清代民房特色,一方面在今日廣州街、康定路保有日治時代街屋立面的形式。然而光復後由於都市化腳步加速,艋舺其他地方隨著老街發靳而改建,街道紋理因數次都市計畫之拓寬道路,已不見清代舊貌。剝皮寮雖劃歸學校用地,長期禁止增建,反而保有了清代舊有街型,但部分清代、日治時代建築物卻因為年久失修而荒廢,或因產權問題而轉手他人,已不復往日舊貌。



日治時期被劃定為老松國小學校用地,在民國七十七年,臺北市政府開始進行剝皮寮土地徵收,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剝皮寮進行人員淨空。六月二十日歐晉德副市長組成「臺北市政府推動剝皮寮古街歷史風貌維護及建築物在利用專案小組」,六月二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提出剝皮寮再利用「應以教育措施建設與文化資產結合,積極成立跨局處整體規劃小組」。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剝皮寮老街修復再利用工程」開標評選建築師,由徐裕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研擬剝皮寮建築體及內部空間的修復與規劃設計。同年五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馬市長英九主持「萬華剝皮寮老街修復再利用工程會議」,再次強調應強化教育與歷史街區共構並存的精神:十一月二十九日,「剝皮寮老街南北側第一期(東側)修復再利用工程」通過都市設計審議,修復工程於六月二十七日由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負責進行修復工作。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正式動工,工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完工。至於「剝皮寮南北側(第二期)修復再利用工程」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通過都審,刻正進行細部設計。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成立「臺北市在鄉土教育中心」,作為剝皮寮歷史街區的管理營運單位。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秉持「歷史老街紥根校地、教育活動活化歷史老街」的理念,提供臺北市本土教學資源,推廣本土教育活動,希望活化剝皮寮老街作為本土教學示範場所,並研擬剝皮寮老街永續運作模式,創造教育與文化共營的前景。




自98/08/29起,剝皮寮重新對外開放了,98/09/12起以「剝皮寮藝條通」主題展開了一連串的藝文活動。

首場活動:09/12下午1430,張懸來了

烘焙熊參訪剝皮寮的→完整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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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在Mobile 01 上拜讀過您的單車遊記, 但直到今天才注意到您有訴訟的麻煩事. 以下幾點想法希望對您有一點點幫助. 這篇留言, 也請您看過就刪了, 別讓對手知道您考慮中的策略.

    1. 關於競業禁止, 請參考勞委會印發的「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1b7e6b4:75ac&theme=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約定有效性之判斷,下列因素為重要之審酌標準:
    (1) 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之固有知識或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2) 依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其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有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沒有特別技能技術、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主要營業幹部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對該等處於弱勢之勞工課以競業禁止之義務,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 是否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倘勞工之競業禁止係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定係違反公序良俗。
    (5) 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違反誠信原則,亦可為判斷基準。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或情報有大量篡奪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違反誠信原則時,該離職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2.關於雄霸公司散發暗示您有不法行為致使通路商不願與您交易及其他爭議
    您可考慮以戰止戰,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雄霸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主張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打擊同業, 檢舉成立的話, 公平會通常會罰幾十萬至100萬元). 相關細節請致電公平會洽詢.

    希望以和為貴, 但可以讓對方知道我們有機會"合法地"造成他多大的麻煩.

    回覆刪除
  2. 非常感謝您的意見,這對於以後有類似處境的朋友幫助很大,所以請容小弟發佈出來。其實事情發生至今也接近尾聲,對方雖然對我個人做出法律行動,但是付出比較大成本的卻也是他,包括委任律師的費用、相關處理的費用與請求賠償1千萬台幣所先繳納的押金(千分之八)…等。而我除了跑跑法院、等待結果之外,主要在調整自己的心情上,其實說起來也還好。
    今天不管對方對我作出任何打擊行為,只要個人仍有一口氣在,相信總有出頭的機會。其實對方付出的最大代價在於→把過多心思放在一個離職員工身上,現在時機並不好,沒有把心思放在本業經營上,老是想著要修理別人,以這樣的格局恐怕也不容易發展順利吧?
    整件事對小弟而言是很好的磨練與學習,心境上變的比較平和、穩重,這是很棒的收獲,遇到這樣的成長機會而不會受傷是很難得的。如同一位01網友說過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相信法律與時間能夠證明誰才是正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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