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8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
地點:行政院衛生署1001活動中心(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主持人:林處長雪蓉
記錄 張國鋃
參加人員:(如附件簽到單)
議程:
主席致詞(略)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修正規劃-簡報及說明。
討論議題:
各營養素所佔每日攝取量基準值之百分比 (Daily Value of Nutrient Intake, DV %),納入強制標示項目。
膽固醇、糖及膳食纖維,列入營養標示之自願標示項目。
現行五種營養標示參考格式之簡化。
使消費者能友善利用「營養標示」資料之規劃。
四、決議事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之修訂仍需以一般大眾為考量。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健康飲食資訊,對各營養素所佔每日攝取量基準值之百分比(DV %),原則上以強制標示為規劃目標。反式脂肪非屬建議攝取之營養素,故不需標示DV %。膽固醇及飽和脂肪是否需標示DV %、現階段國人各類營養素攝取基準值是否需修訂,及其他營養素攝取基準值之訂定,本署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之。
對於標示內容常出現非整數之「份數」值,及不易換算整包食品之各類營養素含量問題,將依照食品類別(例如:飲料、糖果餅乾、調味料….等) 特性分別考量設計,以消費者容易清楚辨識,且同類食品可相互比較,為未來標示之改善原則。業者亦可以single package或參考美國portion size觀念,調整產品之包裝大小及內容量。
針對營養標示規範中央與地方執行標準不一情形,考量縣市稽查人員異動頻繁,未來將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並於稽查手冊敘明清楚,並將查處原則對外公布,以求資訊透明化。
為求修正內容周延,並以一次到位為原則,本署將持續收集並瞭解各界之意見、國際規範及各國做法,並持續與各界討論溝通。因應不同產業及各類產品之特性,請各公會先行整合會員之意見及改善內容之具體建議,並於99年2月底前,將具體建議資料送署辦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4時40分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自97年1月起全面實施包裝食品應有「營養標示」,並增加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資料,目前已是世界上強制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7個國家之一。
為瞭解全面實施營養標示制度1年半來之成效、困難處及未來工作規劃,本署已於本(98)年8月24日 召開「營養標示法規標準及落實情形檢討會議」,邀請學者專家、產業界、民間團體、縣市衛生局及消保會等,共同討論,並做成數項決議:
目前公告之五種營養標示格式,有二種格式較常被使用。
從消費者知的權益及健康管理考量,業者應提供更齊全之營養資訊,如增列各營養素所佔每日攝取量基準值之百分比,以提醒消費者關心每日營養素之攝取量是否達均衡及健康之目標。
對於標示內容常出現非整數之「份數」值,及不易換算整包食品之各類營養素含量問題,將以消費者能一目了然不須計算即可清楚知道整份或單一份數之營養素有多少量,為改善原則。
針對目前五種營養標示格式之調整及內容強化,本署將邀集各界持續討論以達成共識,並作為調整規劃之依據。
依會議決議、民間團體及產品界意見,本署擬訂「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規劃修正內容如下:
將公告五種營養標示參考格式,縮減為二種。
自願標示膽固醇、糖及膳食纖維之位置,及相關配套。
將各營養素所佔每日攝取量基準值之百分比,納入強制標示項目。
為消費者能友善利用營養標示資料,於「標示事項及方法之範例」中,敘明份數及大小包裝食品之標示方式及格示選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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