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30
地點: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檢驗大樓六樓大禮堂(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
邀請對象:食品業者及食品相關公(協)會代表,預計名額:100人
主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發展協會
議程:
時間 | 主題 | 講師 |
13:30-14:00 | 簽到 | |
14:00-14:10 | 長官致詞/歡迎貴賓蒞臨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林雪蓉處長 |
14:10-15:00 | FDA組織架構說明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馮潤蘭簡任技正 |
15:00-15:20 | Coffee Break | |
15:20-16:10 |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說明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薛復琴科長 |
16:10-17:00 | Q&A座談時間 | 主持人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林雪蓉處長 |
17:00- | 賦歸 |
左起薛復琴科長、林雪蓉處長、馮潤蘭技正
自民國99年元月1日起,TFDA正式成立。除了組織架構大幅改編整並之外,因應食品管理上的需要,也為了即將展開的ECFA,食品衛生管理法由原訂定之40條法規修訂為79條的法案。其中對於「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業管理」、「食品標示法」與「食品廣告」相關法規有不少增訂管理的部份。
列舉新舊食品標示規定作為對照:
原版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並標示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份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版本→食品業者對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內容物名稱。
三、淨重量、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前項營養標示方式及宣稱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來年在食品業裡,期待在產官學多方努力下,能夠有長足的進步與發展。市場越開發,除了帶來挑戰也會帶來新發展,接下來會有更多國外挑戰者進入台灣市場,大家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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